宣传材料里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当成承诺收益去主张吗?
直接回答
通常不能。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目标的参照值,不是收益承诺;但宣传中把它写成「预期收益」或口头承诺按此兑付,可能构成误导,可主张赔偿。
多数情况下不能。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设定的投资目标参照,用于衡量管理能力,不是到期应付的收益,合同和风险揭示书里通常会明确它不构成收益承诺。但如果宣传材料把基准写成「预期年化收益」「保底兑付」,或者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按此兑付,就可能构成误导甚至欺诈,可以主张缔约过失或欺诈赔偿,而不是直接按基准索要收益。
基准、预期收益、承诺收益,三件事
业绩比较基准是参照值,常见于合同和季度报告;预期收益带有导向性,监管对使用有严格限制;承诺收益则是明确保本保息,资管产品不得作出。三者法律效果不同:基准不产生给付义务,预期收益可能构成误导,承诺收益条款多半无效。先看清材料用哪个词。
宣传材料也是证据,别丢
宣传单页、APP 截图、路演 PPT、客户经理微信,都要完整保存,保留发布时间与发布主体。单页角落的「不构成投资建议、不预示收益」小字,是对方的抗辩点;但若显著位置用大字标出收益数字,小字免责未必能抵销误导。大字与小字一起提交,更直观。
主张方向:赔偿,而不是按基准兑付
直接按基准要求给付收益,通常得不到支持。更稳的是主张卖方在缔约过程中误导,使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就虚假陈述主张侵权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与过错比例确定。若同时存在未做风险测评、风险等级不匹配,可以合并主张,提高过错认定可能。
主要关联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情况和上面不太一样?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先理一遍,我们花 40 分钟看一次材料,先判断有没有空间,再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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