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我该先起诉管理人还是托管行?
直接回答
起诉对象以管理人为核心。托管人、销售机构、项目方各按合同关系与过错分列,先把资金流向查清,再定被告顺序。
到期不兑付,被告核心是管理人。你签的是基金合同,兑付、信息披露、清算义务都在他身上。托管人是否担责,看它有没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托管职责,比如违规执行划款指令、未按约定复核、发现违规指令不拒绝也不报告;销售机构的问题多在适当性:风险测评问卷是否本人填写、双录是否完整、风险等级是否匹配。项目方要看底层合同,钱没投向约定标的的,可以一并列为被告。
为什么管理人排在前头
基金合同把你和管理人绑在一起。产品到期不兑付本身就构成违约,管理人还有按期披露净值、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的义务。多数案件里,它就是能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主体,财产线索也相对集中。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什么时候能一起告
托管人是否有赔付空间,看它有没有履行托管职责,比如违规执行划款指令、未按约定复核投资范围、发现违规指令不拒绝也不报告。单纯「钱在托管账户里亏了」不算它的责任。销售机构的问题通常出在适当性:问卷是否本人填写、双录是否完整、风险等级是否与产品匹配。
项目方与底层资产这条线
合同写明投向某个项目,钱却被挪用、或标的本身虚构,项目方与用资方可以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返还或赔偿。这条线多一个可执行财产,前提是拿到募集账户流水与底层交易文件。
主要关联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情况和上面不太一样?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先理一遍,我们花 40 分钟看一次材料,先判断有没有空间,再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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