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了保本保收益,到期不兑付能按它要吗?
直接回答
分两种。管理人自己承诺保本保收益,条款实务中多被认定无效,但可按过错索赔;第三方出具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按其内容认定为保证、债务加入或其他合同义务。
要分开看。管理人自己承诺保本保收益,实务中多被认定无效,但可以改走违约与过错赔偿,按实际损失主张;第三方(项目方、关联公司、实控人)出具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到期回购,则要看它的真实意思:有担保意思的按保证处理,有加入债务意思的认定为债务加入,难以区分的通常按保证处理;不符合保证、债务加入的,依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权利义务。所以同样是「兜底」,谁写的、写的是什么,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为什么保底条款多半站不住
资管产品的底色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保本保收益把投资风险全部转给管理人,与产品属性冲突,也容易成为变相借贷或非法集资的外壳。司法实践对管理人自己兜底的安排,通常持否定态度。
第三方兜底,要看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第三方出具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如果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按保证处理;如果是加入债务、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认定为债务加入。两者在保证期间、先诉抗辩、追偿上差别很大。还要看有没有公司决议、有没有对价。
条款无效之后怎么改诉请
转到过错路径:管理人对底层资产是否尽调、是否按约定投资、是否如实披露净值;销售方是否尽适当性义务。把「还我本金加固定收益」改成「赔偿因违约与过错造成的损失」,思路更站得住,但仍要证明具体义务的违反、损失和因果关系。
主要关联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情况和上面不太一样?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先理一遍,我们花 40 分钟看一次材料,先判断有没有空间,再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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